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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单位要求我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我可以不签吗 单位会有补偿吗我2003年进用工单位招的,中间换了几个单位签劳动合同都是1年和2年的,但是一直都在用工单位干同样工作就是更换劳动合同签订单位都是现在的单位找的。现在签了3年 马上就到期了.问下我可以要求现工作的实际单位给我算工龄吗?现在很头疼,现在实际工作单位的领导说没有补偿,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29 0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所以你可以收集你们单位是否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单位同岗位职员工资,你现在工作岗位的性质,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你可以到监察大队举报或是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 1、你好,你是劳务派遣,你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是受劳动法规保护的。
    2、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是终止的。
    3、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应当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
    5、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你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6、同时,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应当继续为你安排工作的。
  •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就是终止了劳务派遣关系,从上面的规定看,你此时可以向用工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原派遣人员还在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也支付其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的,那么劳动者与该用工单位双方实际上已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实际中是按照下面的标准来: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要是你的劳务派遣公司在你们合同到期之后,不打算续签的话,那你可以要求他给经济补偿金,要是不肯拿,补偿金又较多的话,就要注意及时及时维权,你可以先试着找公司要,他们不肯给的话,那你可以接下来收集较多的证据,去申请仲裁。要是对申请仲裁有困难的,建议你可以找个擅长解决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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