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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应聘A单位主管岗,上岗后因A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要求我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三年(承诺营业执照办下来再迁回合同,2014年9月营业执照办下来后A企业未与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无续签任何合同继续在A单位工作,单位承诺把合同调回与A单位签订劳务合同,2018年4月与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未让我看,只是最后一页签字),昨天通知我2020年4月份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我未表态,想咨询我能得到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20-03-05 07: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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