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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简易程序,开过庭,但是未调解,立案三个多月未判决,是不是受关系影响?是不是违法?法官要承担什么后果吗?作为被告能做什么?

离婚 2018-10-29 0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是一个很大的类别,不是说全部都使用简易程序。 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案情来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否则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而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有: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外,还可以综合考虑相关情形: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夫妻感情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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