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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怜怜”二年来一直被她丈夫的情人白某电话骚扰,去年她丈夫和白某分手后,白某一心想嫁给他的梦想实现不了,十分恼怒,曾经电话和“怜怜”坦白说:“你们离婚不了,我嫁不了他也决不会让你们好过的”,于是就开始了骚扰。经常打电话骂怜怜,不接电话就发信息,还恐吓“怜怜那时心情不好时就会去杀死“怜怜”,还说会编点丑闻贴到孩子的学校和大街上让“怜怜”臭名远扬,让孩子在学校受到耻视。如今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家务繁忙,可因为这种几乎天天的骚扰提心吊胆,每天以泪洗面,不能正常平静的生活,天天关机又怕学校有什么事联系不上,换了号码可各不了几天白某就知道了,骚扰又继续。好心的专家给个介意,“怜怜”该怎么办?她已经快要崩溃了……

综合法律 2018-10-29 1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既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是没有结婚,当然就不存在离婚。
    没有结婚证,双方是同居关系,现在可以解除同居,就子女及财产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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