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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1、我于2014年4月起承包经营了一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我企业两名员工5月入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这两名员工将我告至劳动仲裁处,要求我赔偿其双倍工资,请问计算周期是从14年5月还是14年12月起?

2、今年5月,我在两位员工的授权下,为其代签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统筹处为他们缴纳了4、5、6三个月的社保,并且与他们签订了协议,将之前自14年5月到15年3月的社保金以现金补偿给了他们,请问这份劳动合同能否算有效?

合同纠纷 2018-10-29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
    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 在劳动仲裁期间,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应该要给自己发放工资,不能停掉自己工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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