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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再来务工人员,在单位工作了快5年了。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两班倒白班工作11个小时,晚班工作13个小时(中间有1个小时吃饭休息时间也从来都是吃完饭就干活),之前与主管提过要加班费的问题每次都说计件没有加班费,每月说是有两天休息时间,但是总不给安排休班,每次有事请假主管还找各种理由没人替班什么的推脱,基本上每个月工作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假日,也从来没有休息过都是车间放假我们上班(节假日有3倍工资)现在生活压力太大想换个工作,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赔偿?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节假日双薪,还有工龄工资。法律支持么?如果支持的话我最后能得到大概多少补偿?谢谢期盼佳音。

国家赔偿 2018-10-29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计件工资的标准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价格不能过于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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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家的法定假日,能不能得到赔偿?还有工龄工资。如果支持的话我最后能得到大概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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