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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情况是:   2010年在北京一高校毕业,并留京工作,单位给解决了朝阳区的集体户口,落在公司的集体户头上,现已工作3年半,5年的合同到15年7月份就到期了,之后想回天津老家工作,我在北京无房产,也无亲属,疑问是如果把户口迁回天津,之前在北京的5年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回天津后如何处理,如果不迁回天津,留在北京的话,以后在天津工作如何缴纳保险和住房基金,是按照天津的基准还是北京的基准缴纳?

保险纠纷 2018-10-29 2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用处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 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 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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