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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一名员工,我在此企业已就业八年,因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已转变经营方式为由,变向辞退员工。交纳的养老保险终止缴纳。我想问劳动保护法对我们这些给企业干了八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有什么说法。

仲裁 2018-10-30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纠纷,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一般是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为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有时也与当地的社保规定有关。
  •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劳动者查询缴费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查询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名册和当月缴费票据;
    二、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大厅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窗口查询;
    三、登录当地人社局网站查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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