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在A公司上班, A公司有三名股东,后来辞职在外地成立了一家B公司(A公司的股金没退出),聘请我做兼职会计,签有聘用协议,协议内容明确承诺:我月工资一千元,并且我所筹集的资金放在B公司,按月支付保底利息,不受B公司业务的利润盈亏状况影响而受损,并且他们同意以各自的资金共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刚开始,他们三个人基本上每个月还能与我聚会一次,一起把帐务进行整理和记账,后来他们就没时间回来了。每个月的帐就由管钱的董事长把他手工记的流水账页用手机拍照发给我,我就凭他发的相片和网上银行记录做帐并计算每个月的外借款的利息,应付利息表做成电子表发给他们三人进行核对和按时发放利息。也正因为这样,所以我陆续借给公司的款,还有一部分没写收条给我(已写的收条他们三个人都同时有签字),导致借条数小于我的实际借款数。现在,B公司遇到了危机,已把我原来的利息标准分二次降了下来,并且现在是月付一半,挂账一半。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在我们这种经济关系和模式下,如果诉诸法院,1、“收条”是不是可以与“借条”等效?2、账面金额大于收条金额,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更会得到法院的认可?3、他的手写账页的照片是否可以作为确认借款金额的依据?4、按照他们在聘用合同里的承诺,我是否可以进行维权?5、我是否可以申请保全他们在A公司的股金(他们股金总额大于我的借款金额)作为我借款的保证?

房产纠纷 2018-10-30 0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或30日未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可能是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和律师联系,及时提起诉讼以免损失扩大无法挽回。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综上,缔约双方就合同条款所载明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在合同相应的位置签署自己的名字,或加盖自己的名章或法人公章,合同宣告成立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合同应属于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名的时候使用草书,应这样理解,只要对方系合同当事人的本人,并且在合同相应的位置签署的是自己的名字,且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合同则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枣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