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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二审判决执行期间。不服判决执行该如何申请再审或申诉。此案(一审二审判决)证据借条字据为部分伪造。

案件执行 2018-10-30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1、民间借贷中,应当使用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
    2、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凭据,简称借条。借条的法律效力简单明了,即某人向某人借取款项的事实情况。除数额较大的情形外,借条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全部证明,一般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的。
    3、欠条是拖欠款项的凭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拖欠款项的关系,至于是拖欠的什么款项,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会认为欠款缺乏基础法律关系的支持,不认可欠条的法律效力。
  • 我国法律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对于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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