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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想问一个关于妇女劳动保障的问题,本人于2012年5月份与一政府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为单位内编外聘用人员,合同时效为一年。后于2012年8月怀孕,怀孕期间无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但2013年4月单位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发文将我予以解聘,请问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合法?我若维权,请问该如何主张?具体该通过何种渠道主张我的权力?具体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如何保障?

妇女儿童权益 2018-10-30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务派遣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可以得到赔偿;
    2、老板的邮件还没有说辞退你,而且邮件要公证,如果单位辞退你,要单位出具书面盖章的解除通知;
    3、解除理由不存在或不合法,你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既工作1年支付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合同期限还长,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妇女在哺乳期内的权益涉及多方面,例如,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具体如下: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产假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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