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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毕业,7月参加工作,9月中旬开始去其他单位参加培训(三年),签了协议说培训期满后要回原单位工作满五年,培训期间辞职需赔付培训期间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保险等费用,12年10月签订工作合同,期限4年,违约金4w,13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在原单位工作,13年8月初回原单位工作,培训未结束,名义上是本单位培训,待遇同在外培训。现在辞职,单位要我赔付从12年9月到现在的全部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费用加合同违约金,这合法吗?

保险纠纷 2018-10-30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并且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二,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需遵守。
    第三,关于违约金条款,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并且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并且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在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辞职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 1、年终奖就是到年底老板当一项奖项发给员工的薪水。它占的比例有多重,看老板的收入、心情、为人等方面,一开始的时候就发放比较少,逐渐的增多,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后就不再增加啦,有些企业收入可观的话,发放的金额比一个月的薪水还高,增设了这些奖励之后,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年终奖金的发放方案,有一个规章制度,在发放前就跟员工说,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加公司的收入,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2、具体看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应该年终奖金不是单位强制要发放给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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