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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在工地的工程管理员管理弱电项目的,算是个监理吧,但是公司没有正式任命就是代为管理,我们公司就有线电视安装事宜于另外一家公司签署了合同,合同内容其中一项是在付尾款之前乙方应向我们甲方提供有线电视入户手续及相关文件,由于我没有及时向己方索要相关文件而导致现在所有安装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不是我们公司名下,这样我们公司即缴纳不了年费也不能向天途有线公司报维修,与己方产生了纠纷。  这份合同不是我签署的,工程款也不是我付的,其实我就是公司最基层的一名员工,公司内部的规定是每付一笔款项都得各部门经理签字,我在这里就是填写请款单然后找各个经理签字,但是现在发现问题了,各个经理把责任全部推到我身上让我赔偿有线电视所有的工程款,说工地有线电视是全部交给我办的,出现问题就得我全部承担。  请问我在这里面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应该相应承担多少?

损害赔偿 2018-10-30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可以非常明确回答你:公司必须对你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和数额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你的工资具体确定。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来所咨询。你也可以自己操作,但可能会遗漏很多你可以主张的补偿,而且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引用法律维护权益,都需要专业律师介入,你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全程操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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