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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呆了将近6年。该公司一直都是给我们上着社保加商保的,商保的标准是社保不报销的部分商保全部报销。也就是医疗费用基本自己不用花什么钱。一直是这样执行的。我2011年11月生孩子,除社保之外,商保可以报销的费用是将近3000元。 现在2013年我离职了,问商保什么时候发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包括和保险公司有纠纷,财务走账程序复杂之类的,也不说不给,但是也不告诉你什么时候给,一拖再拖我担心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比如过诉讼时效之类,现在我孩子都一岁半了,商报报销仍然一直敷衍着。保险公司的商保清单我是见过的,保险公司认可报销发放金额,但是说公司欠他们保险费用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给员工划钱。我现在的问题是,1,商保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吗?因为商保是公司给上的貌似自己没有掏钱。如果可以,是走劳动仲裁还是律师或者别的什么途径?2,公司让我一直这样等,我担心会不会有诉讼时效?拖过了诉讼时效我是不是就不能追讨了?我现在最好是怎么办呢?

诉讼 2018-10-30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你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了,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单位也到社保办理了你的减员手续了,你也拿到回工回执了。就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回工回执,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服务中心报到,进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或再就业单位缴纳,或暂时搁置。
  • 公司不给上任何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若因此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 保险公司还未给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代理人合同的,劳动者可能没有工资,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劳动者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依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合法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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