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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女方名下,离婚怎么判

离婚 2021-06-12 1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婚前若登记于一方名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登记于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法官可能会考虑出资情况。
  •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字,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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