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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无论是朋友借款,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借款,不论借款理由是否属实,只要逃避现实,不与面队债权人 ,让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造成损失的,一律都构成犯罪。下面从以下几个观点谈本人的道理。1,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借款目的真实,只要无法偿还债务,其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事实,就是对债权人实施制裁,即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无论利息多少,还需要债权人愿意借,那么当借款与债务人 是其真诚是不用质疑的。利息的高低是在债务人认可的情况下,此时债务人自然会考虑其承受能力,如实际没有承受能力其行为本人就具备欺骗性质,前者没有承受能力而借款,其性质明显后者导致事实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本人认为以此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行认定。  本人认为其理由:依据《合同法》合同分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由要约及后续要约现实履行的事实构成。而向债权人借款时的陈述及合同要约,债权人出具借款后既形成合同事实。属合法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后者在现实中无法偿还,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事实,以此事实本身就以构成了非法占有这一性质。由此2点判定借款后只要现实中无法偿还,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 2018-10-30 2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
      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
    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 高利贷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
    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约,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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