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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办理的二手商业用房贷款,10年期,利率5.76%,2005年开始逾期,2006年银行将我诉讼至法院,同年法院判决书下达,判令我偿还贷款XXX元,我至今未还。原因是:我到银行咨询,银行对账单的逾期利率于罚息均为9.45%,我认为利率不对。问题1: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了我的抵押物,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银行是否应停止计算我的利息?问题2:借款合同只标注了逾期利息和复利,并没有标注罚息字样,银行是否应对我进行罚息?

债权债务 2018-10-30 2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约定逾期不还以房屋抵顶欠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的。
    《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并支付从借款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虽然在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催告后的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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