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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在广西南宁我借给福建浦田人蔡某13万现金,写了借条,但是蔡某随后把我的借条骗走,并撕毁丢入马桶,不知有没有办法能追回欠款,万分感谢

债权债务 2018-10-31 0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 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 借款人人下落不明,如何追回欠款? 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支付借款。
    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借款。

    起诉要求债务人返还。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支付借款。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借款。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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