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十五日内提出诉讼,上诉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劳动仲裁案件中“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里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中止和中断?为什么,请附上理由或者法条,谢谢

诉讼 2018-10-31 0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
    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 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赤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