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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拖欠人工费,找到了当地劳动局,承包人把工程款存到劳动局,一直找理由不给,和承包人还有劳动局旳书记我们三方签订了协议书:说先给三分之一剩下旳2014年6月30日给全.有劳动局书记旳手印和承包人旳签名.到时间了,又说不给了。请问怎么解决

债权债务 2018-10-31 0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有什么?

    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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