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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两人合伙做一建筑工程,是我们中的甲挂靠的一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劳务公司写了一个委托书给甲,委托其全权负责该工程,任何安全事故与劳务公司无关,口头协议收3万元,结果只付了1万元,开了收据。未委托甲收工程款。现工程完工,工程款从未进过劳务公司账户,直接给的甲工程款未付清。施工中有一安全事故告了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出面。劳务公司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吗?欠我们合伙人的工资和投资款我们有权找劳务公司要吗

合同纠纷 2018-10-31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若没有结算,你们要注意保存及收集有效证据,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你们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价格。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程工资的,劳动者是不可以将做好的工程拆掉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办法。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
    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
    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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