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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转让给第三方,房东不租给第三方,第三方若起诉我方,咋办?我方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不得转让。第三方了解我方与房东签订的合同规定事项,且同意转租,并与我方签订房屋顶让协议。我方转让后,房东知情后没有收回房屋,要求第三方加房租,且收房屋押金。问:1、第三方若不同意且不再续租房屋,要起诉我的话,我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2、我方与第三方签订的顶让协议上,仅签了双方的名字,没有按手印,也没有写日期,对我方有利否?

合同纠纷 2018-10-31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几种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2、损害赔偿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5、转租纠纷。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房屋转租包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称二房东)和次承租人(俗称租户)。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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