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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但前十二个月中,有4个月是产假工资,可以要求剔除产假工资,往前推算4个月来计算吗?工作性质属工作性质属于按量计酬,无坐底,多劳多得!现单位告知我们合同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是前十二个月内,其中4个月我是拿的产假工资(最低岗位工资)请问,我可以要求剔除4个月产假工资,往前推算计算正常平均工资吗?另外,当时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公司都已经发放跟我了!由于我要求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时,剔除4个月产假工资往前推算,公司就喊我退还已发放的产假工资,只享受生育津贴!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吗?像前十二个月中有4个月是产假工资的员工,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才最划算?急盼好心人回复谢谢于按量计酬,无坐底,多劳多得!现单位告知我们合同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是前十二个月内,其中4个月我是拿的产假工资(最低岗位工资)请问,我可以要求剔除4个月产假工资,往前推算计算正常平均工资吗?另外,当时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公司都已经发放跟我了!由于我要求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时,剔除4个月产假工资往前推算,公司就喊我退还已发放的产假工资,只享受生育津贴!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吗?像前十二个月中有4个月是产假工资的员工,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才最划算?急盼好心人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31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劳动者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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