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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小孩随我老婆户口,为农业户口,现在她们的村庄要拆迁,我想问一下,母亲和孩子享有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 2018-10-31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孩子的户籍在父母的任何一方,与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任何关系。在双方采取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一般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夫妻离婚,小孩未成年的话是不参与财产分配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1,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都是非农业(已经转户)的户口性质的,孩子就是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2,否则,户口跟随哪一方申报的,就是哪一种户口性质;  3,孩子没有享受到拆迁安置政策,是因为出生时间晚于拆迁划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无论女方孩子的户口在哪,如果双方离婚,那么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应该本着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如果所涉及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是不能进行分配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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