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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进入一家公司上班,08年有一部分加班费公司一直不发,请问我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31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常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实行不定时制的岗位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且须经劳动部门审批。不是企业想签就签。不定时工作制仍需遵守国务院有关劳动时间和节假日的规定,法定节日加班的,仍需付加班费。你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二、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全面补交各种社会保险,但不能要求给你支付现金。
    三、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条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你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的一种,而不能两种都要求。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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