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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入职公司,2007年底因生小孩请长假,2009年底又回公司上班。现在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2009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算吗?公司是2010年底给我交的社保。

其他 2015-08-20 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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