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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责,住院期间,我自己垫付了一半医疗费,现在出院了,对方只赔偿我的一部分损失,对方主张保险公司不要求,对方不承担费用,我承担损失,态度很差,我该怎么处理呢?

保险纠纷 2021-06-15 0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 受害人一方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 不是的,垫付医药费这个问题,出现的纠纷在于怕事故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不用付那么多钱,可是钱已经付了,人家又不退给自己。但是,责任认定出来后,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但是,我建议发生事故后医药费还是要垫的,以救治伤员为主,因为,如果对方因事故死了,你还得赔更多的钱(例如:死亡后,丧葬费你是必出的,基本2W以上,具体情况以各省来定,这还不光涉及到其他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还有就是垫付医药费,从道德方面也是应该的,垫多垫少都是心意,对吧?每个人的能力都不一样),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看把。而且车辆有保险的,强制险,只要你有责任,保险公司医疗费有一万元,修车费2000,如果住院的话,有误工费(18岁以上 60岁以下),误工费从医疗费一万里面出,护理费,营养补助费这些费用从死亡赔偿金11W里面出的。
    补:医疗费浮动金额10%,因为有些药不能理赔的。垫付医疗费还能稳定家属的情绪,也有利于事故后续的解决,具体情况,具体考虑把
  • 垫付费用并不是涉及事故方的义务,法律上并无规定强制要求。
    垫付方必须保存好相关的单据证明材料,只有后续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部分费用属于事故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才能予以赔付。
    如果不能证明垫付方承担事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不能赔付所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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