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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来在一个超市上班,有一次早晨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捡了一个戒指,那个戒指是打扫卫生的时候用毛巾擦柜台的时候带下的,可是超市领导就说是我偷的。我就跟领导吵了一架,说自己没有偷东西,我说东西可以乱吃,但是话不能乱讲。最后到了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我跟警察说了,说自己是捡的可以归还给失主,但是,我真是不是偷的。当时,警察说捡了物归原主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多说啥。谁知道在回去的路上,我们经理感觉自己很没有面子,让我承认错误,我不承认,就不高兴。回到单位以后,告诉我说,我这庙小,容不下你这尊大佛,你不用来上班了。我把你的工作关系转回处劳人部,让那里给你交养老保险,你就去别的地方找活吧,我们这用不起你。我说了一句,我自己有手有脚去哪里都可以干活,如果我干的活不好,你可以告诉我,我改,如果你说我偷东西我就是不服气。我们经理说我不会说你偷东西了,我只是说你不听从安排,不听领导的话。然后就让我回家了,那是2011年3月发生的事情。从此以后不让我上班了,也没有给我发1,2月份的工资。从此以后,我就出门去打工,谁知道,过了2个月,处里劳人部的工作人员让我自己交养老保险,我就很纳闷。说不是转到劳人部,由劳人部交吗?她们工作人员说哪有那事啊,让自己交。这个时候,我才感觉自己上当了,就去找我们的经理,她说不管,爱找谁就找谁去。我就去处里找我们的劳人部的部长,说了这个情况,部长说要调查一下,在说。我就说好吧,我等消息,一等就是四年,在这四年里,我一直在外打工,自己交养老保险,一年差不多一万多,我一个人在外一个月也就才挣一千多点,不吃不喝的攒自己的养老保险,我害怕过年,一过年就要交养老金,我今年实在是交不起了,就又去处里劳人部找领导去,可是,他们总是找理由推脱,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找律师咨询一下,我这个情况,如何解决。

保险纠纷 2018-10-31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从法律上讲就属于违法行为。
  • 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带上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办理,户口在哪个区,就在哪个区的社保局办理。你也可以选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在同一区域办理,
    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设立的"流动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他分有很多缴费档次,来适合不同经济层次人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档次进行缴费)养老保险费实行邮局代收。
    每月按时缴费。如按季度、按年度缴费,应提前存入。欠缴半年即停止征缴。来社保处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划缴。
  • 申请法院执行公司财产,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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