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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甲)签的合同,工作7年后,甲出通知让我办公地点迁至总公司的另一个分公司(乙)。目前我在乙地办公快2年了,得知目前甲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而且从前两个月开始,我的工资和社保也由乙发。我和甲的合同还未到期。如果甲要求我改签劳动合同,跟乙签。如果我不同意,会有经济赔偿么?

综合法律 2018-10-31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应在你入职起一个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跟你签订合同,应从你入职起第二个月支付你双倍工资。 公司没有买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没有支付加班费,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 原合同尚未到期,订立新的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改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关于改签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那么公司先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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