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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6年是某集体企业A的职工,因单位效益不好,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外出,外出期间,企业A破产。该企业破产过程中,为保持社会稳定,该厂职工发起成立股份合作制新公司B,公司B与A企业破产清算组达成协议,B公司接受A企业全部破产职工及这些职工用安置费所保留下来的A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为这些职工在B公司的量化到人的股份投入。有职工花名册证据表明B公司承认本人在A企业破产期间与B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B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及时量化该资产作为A企业职工在B公司的股份投入,而是在B再次改制成股份制公司C时,对A企业职工保留下来的厂房设备等进行量化,作为A企业职工在C公司的股份投入。量化的过程B不通知本人,从而剥夺了本人在C公司股份,最后也不承认本人与C公司有劳动关系。但C公司为本人补缴了在A企业期间的1个月企业社保,企业社保单位为C公司。C公司工商注册时股东两个:企业B及职工持股基金会。请问本人该怎样向法院起诉,提诉求?

破产清算 2018-10-31 1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所以你们可以跟申请人协商,让其撤销申请。

    2.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通知你们,你们可以在七日内提出异议。

    3.如果法院已正式受理,那你们就要按法院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资料,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你们不符合破产情形,那么就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还钱。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作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   既然借款给公司,那么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延伸阅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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