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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当天提出,当天离职,咨询以下问题:1、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口头说是三个月(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5日),但实际签订是两个月试用期(2013年10月24日至12月25日)。公司期间,以我表现优异为由,提前转正,2014年1月1日转正,但将我12月25日至12月31日七天工资作为提前转正理由,给相抵扣,请问是否可以追回?2、试用期间,公司是否要给员工购买社保?3、离职时,要求扣除培训费(此培训为人格类培训,并非业务知识培训,且没有签订培训协议,也没有在合同中协议培训费用应由劳动者承担)与公司经济损失,请问如何举证?

离婚 2018-10-31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试用期也应该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1、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
    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
    0.5%)
    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
    6、公积金: 单位:7%、 个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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