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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辨认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诉讼 2021-06-19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辨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的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刑事诉讼法辨认的规定有: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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