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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期间,一方因个人原因浪费债务,夫妻离婚成为共同债务吗?

离婚 2021-06-20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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