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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快递公司上班,甲方已2400元聘用乙方,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同上注明,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不能胜任此份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已800元/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但在乙方工作半月时,乙方身体不适,并有病历为证。请问此时,甲方按合同实施是否合法?谢谢解答。

合同纠纷 2018-11-01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对于此条内容的认定证据,本文后面会重点提出建议。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第
    一、确需裁减人员;  第
    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
    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目前,北京劳动部门尚没有批准一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在.com公司裁员,通常是用与员工协商方式进行的。  员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功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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