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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科技部中止有关程序,对不对

2018-11-01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个人申请与公司申请在考虑赔偿上是有区别的,个人申请的话,由于个人没有实施也没有许可他人实施,因此专利权人的损失无法计算,因而在考虑损失赔偿时就缺少了一种计算方法;所以建议尽快转让给公司,或许可给公司使用,并完善相关手续。
    2、用你的图案在地板产品上时会侵犯你的专利权,要起诉的话赔偿计算方式有几种,一是权利人的损失,而是侵权人的利润,三是专利实施许可费倍数,四是法院酌情确定。
    3.如果图案具有艺术价值,可以作为绘画作品按著作权保护,所以能够证明著作权成立的话也可以认定侵权。

  • 1.你们的专利在申请公开期间,其他人可以就同样的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原因是有可能你们在进行专利发明的同时,别人也在搞同样的发明。所以在公告后没有正式授予专利前,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2.你们可以要求复印机厂停止侵权并要求支付费用。因为你们的专利申请在先,授予专利后,在你们的专利公开期间和授权后任何人没有经过你们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你们的专利技术就是违法,应该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3.第一次专利机关没有受理是因为你们的专利还没有被授权,第二次受理是因为你们的专利已经被授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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