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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在湖南有个工地是一年前做的,现在快两年了,那时结算的时候因为家里有点事回家了,没有拿到工资,一起工作的人拿了他们的工资,那边也没有通知我爸妈,过了半年,(一般也是到新年才结算,可是这次提前结算了),过去找老板要的时候他一直说账还没算清,没有,一直都说没有,我爸爸就去他们县还有镇上的劳动局告他了,也跟那边的政府有关部门说了,相关部门也打电话给老板催了,(因为这是一个政府方面的工程)。可是我爸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时没有合同,也没有什么相关证件,不过一起工作的人可以作证,老板也承认了这个事,只是一直说账没算清,就是一直拖,快两年了,现在打电话给老板有时候他都不接了。我想问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11-01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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