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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面后,人事主管要求2014年3月9号继续来公司有经理面试。两轮面试成功后,于2014年3月12号正式在吉林汇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班,填写入职表格,工资底薪4500,无试用期。工作期间,本人觉得吉林汇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运作与人际关系不适合我继续工作,在2014年3月28号向公司上司提出辞职,后因吉林汇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挽留继续工作至2014年4月11号。在3月30号起,经理要求我可以在家工作,并外出调研市场。但是到了2014年4月10日发工资日时,其余的同事工资都发了,就我的没有发。询问人事的同事说我的工资待遇,经理没有交代,让我与经理联系。本人与经理取得联系后,就含含糊糊的说我的工资待遇与工作果效做比较,又把业务提成说成了本人个人与吉林汇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之后经理让人事的同事给我开出了2000的底薪,并70%的试用工资,按14天工作日结算,分三个月给我的条件。本人没有接受,要求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现本人已经离开长春了!

仲裁 2018-11-01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试用期内发放工资是可以按照正式工资的80%发放的。但是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单位是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能将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的50%发放于劳动者,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和合同签订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的,那么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离开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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