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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8月16号入职,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缴纳了社保,现在公司由于股东的分歧,拖欠2个月的工资,我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请问一下几点      1.现在我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之前没有签订合同时的2倍工资,且补齐之前的社保,这样能成功吗,      2.公司还有很多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工作时间最长的是1年半,最短的是半年,此次我们将一起去劳动局申请合法权益,请问该主张保护哪些权益,     3.每周工作6天,早晨8点上班,中午11点半下班,下午1点上班,5点下班,我们能申请到加班费吗     4.公司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合同纠纷 2018-11-02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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