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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进入一家连锁集团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签订了一个劳务合同,然后人事部说转正会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试用期过后一直到今日也没有签上劳动合同,多次询问人力资源,人力资源说因为医院换院长,所以耽搁了。今日部门领导提出让我离职。我想问一下我这个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劳动合同没签上,但是合同已经到达人力资源部。想问下可以按没签劳动合同过试用期的双倍工资每月算吗?因为现在劳动合同没签。但是人力资源说的是按事实合同算,然后人力说只能补偿我半个月的薪酬。因为我没有满一年, 请问这样对吗? 在一个。我原来是做设计的,工作专业对口,招人也是这样才来的集团,后来把我调走到渠道部,与原来专业不符合。 集团也没有给出明确理由说为什么辞退。 人力说如果走赔偿我也只能拿到半个月的薪酬,而且下一家公司会在打回访电话的时候问为什么辞退。现在我迷茫了。  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我想问下我究竟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1-02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
    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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