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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与8月2号下午7点在**快递上班,于8月27日下午不做,一共工作25日,说好工资,一月3500元加电话费100元,本人因发工职3000元,老板说工资只有2000元,说是我不做要扣除500元,还有一个送出的邮件没有送到金华的中转站,也就是说丢了一个件,公司要扣除龙游这站点1100元,老板说是我给弄丢的,要我出500元。 本人向老板说明,那个邮件我没有见到,也没有收到过,老板一口说定就是我给弄丢的,一定要我出钱。这发出的件,老板也是没有当时说出,也是过了大约10天左右才向本人说出。 本人认为,这邮件老板无证明不能说明是我弄丢的,本人无责任不因出钱,关于不做扣工资事件,本人认为,本人没有于公司签合同,是一个试用期员工,再怎么说,本人工作无一月,不做前有于老板口头说明,老板有同意。不因扣本人的工资.,现在老板只给2000元。本人没有去拿钱,我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02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的员工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 如公司随意克扣工资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如有充分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无故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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