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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纠纷,在受伤期间,为了与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厅开申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目前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但是用工单位拒收,有公告送达方式登出公告,本人天想请教咨询 法律申,士,,以下几点? 1公告期与答辩期,是不是为75天,2在公告期内能不能申请工伤签订?3在仲裁裁决书中,有事实查明,在其单位受伤,我去劳动局工伤科做工伤等级签定,工作人员非得要求我提供工友的书面证言,请问难道说被申请人在争议仲裁厅开庭时,自认了我是在单位受伤事实,在仲裁决书中证实了为什么还非得用膀胱者証实才能做工伤吗?

仲裁 2018-11-02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申请工伤或者雇员损害赔偿。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等。雇员损害赔偿的,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
  • 若工伤索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则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若超过,则不是,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劳动仲裁期间,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应该要给自己发放工资,不能停掉自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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