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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4年10月18日进的一家新开的电路板厂,当时进厂的时候签的有个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是1个星期,工资是2400元每月,发工资是压一个月工资,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当时他厂的机器还没搬过来,就让我做杂工,干了一个多星期没事做了,就叫我回家休息等通知,休息了3天又叫我去做杂工做到了11月1号。然后又没事做了叫我回家等通知,一直到11月24号才叫我去帮忙搬机器,开始正常上班(11月份总共才干了8天活)。  2014年12月份发10月份的工资,休息了的几天每天他补了30元的生活费,上班了的每天80。这个月(2015年1月份)13号发的2014年11月份的工资,总共才发600多块钱。没活干在家休息的时间每天补的30元说要过春节后没辞职的才能给。  请问各位大大,公司的这种做法违法没有?

劳动纠纷 2018-11-02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在我国法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约定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即可。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 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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