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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开始工作,至2006年4月,一直未签订劳务合同。且单位未缴纳任何保险。2006年4月,单位通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未签订终止日期,同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2008年5月、2010年、2012年,继续与第三方单位续签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期限都是两年。最后一份合同中标明派遣单位及派遣岗位。几年间,一直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人员同工不同酬。2013年11月底,企业要减少人员编制,进行岗位竞聘,没设立相应岗位,从省级单位分配至市公司进行营销。因用工单位违约,我目前选择离开单位,并要求经济补偿。想咨询的问题:1、01年7月至06年4月期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相关保险,需要对我做什么样的赔偿?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已过期?(我有01年入职的工作证,上面有照片、姓名、单位及编号等,但无公章;01年入职时工作的部分同事仍在目前企业工作。)2、在进行经济补偿时,因我每月应发工资较低,可否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数额乘以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3、因单位2012年5月才开始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知强制单位缴纳公积金是什么时候,想问一下在这方面如何补偿,需要我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2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而放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以劳动者口头或书面承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而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均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耐心细致做好劳动者思想工作,促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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