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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3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先是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又陆续一年或半年不同等的续签了几次,一直到2008年1月1日又续签再次,日期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26日公司通知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并出具了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赔偿了我五个月的工资(按2008年至2012年工作年限计算的)。请问这样赔偿合理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是按2004年入司年限起计算还是按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日起计算?

其他 2012-12-06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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