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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6年进厂至12年6月30号合同期满,12年三月份工作了半个月发现心脏不好故请假了一个月,在病假期因心率不规律造成头晕摔伤了两腿膝盖骨膜破裂,韧带损伤,医生要求休息并出示证明,到厂请假至5月15日,假期到了后继续工作了2个星期腿还是痛不能走路,这次再请假时领导不予批准说要等老板回来,老板是长期在国外,本人因腿实在痛就没去上班故就未等老板回来就休息了,6月30号本人的合同刚好到期还在家休息,厂方就说我违反公司的请假规定不在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并停了保险,7月4日才将书面通知寄到我家,在病假期间也未发基本工资,本人也要求厂方发基本工资领导答复说厂里从来没病假发基本工资的规定,请问本人的情况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吗?是否应该发病假的基本工资?工作了7年只缴了1年的失业保险可以吗?通知不续签合同是在7月份合理吗? 补充:厂方是一年一签的合同,如果本人的情况厂方可以不续签合同,厂方解约我能要回多少年的赔偿? 本人要求厂方经济赔偿,但厂方的律师说本人应该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工龄。当时医院里出的证明没写休息多长时间,厂方律师说此证明可以说无效。本人不太清楚医疗保险这方面的相关文件,以为在家摔伤的就不算工伤所以医院缴费单没收,有同样的药医院贵就在药房买的也没打药单。 1:我的医院证明有用吗? 2:医院发票本人只剩下了一张,其余的没发票能证明本人的医疗时间吗? 3:本人02年2月15号就请假至合同期满都在家休息,本人的工龄工资是按照2011年的工资算?还是按照2012年6月30号至2011年7月1号之间的工资算?(2012年本人工作的时间不多)(本人的工资是1900元,除去个人缴的保险拿到手1700元)。 请问律师依据以上的问题本人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 谢谢律师!!!

合同纠纷 2018-11-02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非赔偿金。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允许或默认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仍存在,不属法律上定义的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属于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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