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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聘一保安岗位,我单位一62岁于**冒用他弟名义上班,并用他弟的名字签订了劳动合国,上班签到也是用他弟的名字。8月份上班时雷击身亡。请问这种情况他算工伤吗(单位为他弟交的保险)?人社局于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原因是他已起60。就是认定了工伤我们也没为本人缴纳保险,基金也是不理赔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有责任吗?应如何处理,该给死者家属什么赔偿?

保险纠纷 2018-11-02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二、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工伤待遇审批表、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
  • 你好,如果是因为工伤死亡,那么享受工伤死亡的待遇,由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但是要先认定为工伤死亡,具体先由单位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家属可以去申请工亡认定,要求赔偿工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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