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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城阳区,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工作问题:1.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五年了,但是前两年没给我交保险,现在要离职了,可以让公司给我补交保险或者相应的两年补偿吗?2.我在这五年了,属于老员工,但是公司搬到青岛胶州市一个农村办公,让我去工厂,我的家在这边,去不了那边上班,公司就说很遗憾,那意思是我只能辞职了。这样的话,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偿我,难道我还要随着公司把我整个家都搬走吗?补偿的话,是不是补齐我两年保险,然后再给我五年的工龄补偿?3.如果得到补偿,是不是一年补偿一个月,五年就是五个月工资。每个月的工资是按多少补偿?因为我们是发现金,没有凭证。那样是不是又牵扯公司偷税漏税了? 4.公司根本就没有搬迁证明,是不是也属于违法的?

保险纠纷 2018-11-02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区别处理。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法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相当是对工龄的补偿吧。
    2、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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