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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银行在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外发放贷款,担保人负不负连带责任

银行 2018-11-02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贷款时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担保人可以拍卖贷款人的抵押物,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1: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都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还要根据你们与信用社签订的联保协议确定:2:没有发生贷款的人,作为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你们之间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3:你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找你们其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承担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数额是均摊的。
    4: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其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主张权利。5:信用社一般不会承担责任》5:注意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效一般是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2年。
  •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人承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即在法院判决后执行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时,一般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人不受债务人无财产清偿的限制。担保合同里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担保。 一个债务有多个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要求清偿,已清偿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法院会执行你的财产来偿还。
    3、你为债务人担保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债务人你不认识呢,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
    4、如果担保时约定了一般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才由担保人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为连带担保,那么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债权人主张的时候,担保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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