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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孕妇产假有误工资可以领取.有一家公司的人事在外地.并打电话来说孕妇7个月左右还要上班.出示医院请假单也不行.公司还要员工上班.说什么病假单太过简单.不能发工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8-11-02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如果是病假,按下面算: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以上是关于孕妇病假工资怎么算的回答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温馨提示:哺乳假和晚育假在新计生法调整后都已经取消了,取之而代的是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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