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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贷款人跑了,工厂将被法院拍卖,银行贷款没有还,现在银行准备起诉,我作为担保人怎么办,谢谢。

银行 2018-11-02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 怎么才能买到法院拍卖车辆?  
    1、参加了现场的法院拍买车的交易会。  
    2、参加法院竞拍。  
    3、留意法院拍卖公告。  车辆拍卖竞买人须知:  
    一、竞买人、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参加拍卖前,必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关于举行退役营运车拍卖转让的通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二、本须知依据《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本次拍卖活动。  
    三、本此拍卖车辆为粤A53441等8辆车,其具体资料可参见通知中拍卖物资料,待拍卖车辆竞价日将全部停放于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  竞买人可自行查阅资料及检查实物,公司将不再另作说明。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报名截至时间前凭有关证明(身份证)报名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五、竞买人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当日不计息全额返还,不扣除任何费用。  
    六、竞买人应在拍卖当日主动对欲竞投车辆进行详细了解,如有疑问可向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因竞买人对车辆技术、质量状况产生误解而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七、竞价活动定于1月25日9:00时在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举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竞价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本次拍卖采用设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方式,各竞买人在竞价会上自行选择一辆或多辆待拍车辆竞价,并自行承担保密责任。竞价完毕后公司监察部门将当场对全部报价进行统计,场上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即为成交价,若场上最高报价达不到拍卖底价,则该待拍车辆不能成交,由公司另行处置。  
    九、为便于统计,竞买人的报价应为100的整数倍数,否则将按四舍五入到百位的数额确定竞买人的最终报价。  
    十、竞买人一经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即成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二手车辆转让协议》,同时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预付款或定金。若竞买人无故拒绝签署协议,公司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确认不低于底价第二高价为成交价,而相应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十三、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解决问题,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须知各条款内以及竞卖现场术语的特定涵义  
    1、有关拍卖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涵义  ⑴公司:指广州市三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⑵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单位或个人;  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但不低于底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有关拍卖活动中各种价格的涵义:  ⑴底价:指公司认可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⑵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成交价决定将拍卖物售出的价格;  ⑶保证金:指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必须交纳的押金。如果竞买不成功,则金额退还;竞买成功则转为合同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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